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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须知

来源:区纪委|作者:2014-12-30 17:19:00

    一、株洲市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举报电话
市:0731-12388—3#   区:28428361
 
    二、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范围
1、 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
2、 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有违反行政纪律的检举、控告;行政监察对象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申诉。
 
    三、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
1、 对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 对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 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的,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 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 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 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四、检举、控告、申诉人的义务
1、 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2、 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反,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3、 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五、信访问题办理期限
一般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自受理信访举报之日起3个月内信访立案调查办结,进入党纪、政纪立案调查的6个月内办结。调查期限内信访人不得越级信访。
 
    六、信访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由警方处理
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